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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关于拟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6-07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3-02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02 号文件核准,2013 年 2 月 26 日,公司向
包括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7 家投资者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0,54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16.52 元/股,共募资人民币
1,741,538,400.00 元 。2013 年 3 月 5 日,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扣除
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699,702,212.00 元。

     一、前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3-003),

201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公告编号:2013-008)。截至 2013 年 6 月 7 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利息(元)
  存储银行名称      存储金额(元)                              存储专户账号       开户主体
                                       (2013.3.4~2013.6.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603,657,632.00         4,339,627.64         11014256444308     本公司
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科技园支    1,100,000,000.00       7,900,291.67       338040100100175740   本公司
行
    合     计       1,703,657,632.00      12,239,919.31               -               -

    备注:上表中存储合计金额1,703,657,632.00元与募集资金净额1,699,702,212.00元相

差3,955,420.00元,系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发行费用(含应支付的律师费、审计验资费、

股份登记费及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等)尚未转回公司的结算账户所致。

     二、本次拟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原因及募集资金拟存储情况

     根据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非公开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莱宝。为便于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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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募集资金对重庆莱宝增资后,根据有关规定,重庆莱宝需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存储,并由本公司、重庆莱宝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为此,本公司、重庆莱宝拟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

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签署

后,募集资金拟存储情况如下(以 2013 年 6 月 7 日计):

 序号         存储银行名称        拟存储金额(元)           存储专户账号       开户主体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注
  1                                504,041,839.64           11014501549003      重庆莱宝
         圳罗湖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注
  2                               1,007,900,291.67        338040100100184787    重庆莱宝
         圳科技园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                                 200,000,000.00        3100020229200007422   重庆莱宝
         司重庆两江分行
              合   计             1,711,942,131.31                -                -

      备注:上述存储金额含本公司存储专户 2013.3.4~2013.6.7 的存储利息;实际存储金额以

2013 年 6 月 8 日转入该专户的余额为准。


      三、重庆莱宝存储专户开设及拟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重庆莱宝(以下简称“甲方”)、

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拟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以下合称“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公司原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开设的募资专户、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设的募资专户存储的资金,分别转至重庆莱宝开设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将予以注销;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各签署方的

权利及义务即终止。

      (一)存储专户开设情况
      1、重庆莱宝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14501549003,存储金额以 2013 年 6 月 8 日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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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存储专户实际转入甲方存储专户的余额为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为实施一体化
电容式触摸屏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将以智能定期存款方式存储部分募集资金,承诺上述智能
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智能定期存
款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重庆莱宝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8040100100184787,存储金额以 2013 年 6 月 8
日由乙方存储专户实际转入甲方存储专户的余额为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为实施
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将以智能定期存款方式存储部分募集资金,承诺上
述智能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智能
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重庆莱宝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3100020229200007422 , 存 储 金 额 为
¥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为实施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新型显
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将以
智能定期存款方式存储部分募集资金,承诺上述智能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智能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
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乙方共同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军、刘晴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3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丁方。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丙方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乙方、丁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4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重庆莱宝、本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罗湖支行拟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重庆莱宝、本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科技园支行拟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重庆莱宝、本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分行拟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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