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变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3-10-25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原为中瑞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岳华”)。近期,公司收到中瑞
岳华函件,告知该所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合并,合并后,
事务所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中瑞岳华的审计、验资等
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转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办。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听取公司的相关说明后,对拟变更 2013 年度
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有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在专业能力以及审计职业道德上能合理保证审计
报告的质量,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以及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且与之前年度审计工作的相互衔接,
因此,我们同意变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
建议支付审计报酬仍为人民币65万元。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淳 柳木华
屈文洲 张百哲
签署时间: 20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