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1-1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30 在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 9 号公司三楼第五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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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226,262,243 股。出席、列席
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关于变更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26,262,24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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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许文晋)
________________
(孙民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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