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经审阅赵彩霞女士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赵彩霞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赵彩霞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赵彩 霞女士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 展。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赵彩霞女士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同第六 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吕 巍 彭 娟 李俊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