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股份:员工失业保险管理制度(2021年3月)2021-03-25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章 失业金的申领和发放
第五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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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资金建立基金,对因
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本制度专指与本公司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
进其再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8 号)、
《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2000 年 10 月 26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陕西
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2003]88 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发〈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4]45 号)、《陕西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30 号)等
文件制定,本制度与上述文件及各级政府相关配套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本制度根据 2009 年 5 月 8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的决定》和 2018 年 1 月 20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
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第四条 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失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兴平
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四部分构成。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失业保险金(简称失业金,下同);
(二)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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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的抚恤金;
(四) 领取失业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按陕
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由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本公司按照规定参加
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员工符合陕西省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可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
(一)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及
其以上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
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金,并
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重新就业的;
(二) 应征服兵役的;
(三) 移居境外的;
(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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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
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一) 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满 2 年的,领取 3 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 累计缴费时间 2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领取 6 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 累计缴费时间 3 年以上不满 4 年的,领取 9 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 累计缴费时间 4 年以上不满 5 年的,领取 12 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 累计缴费时间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的,领取 18 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 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以上的,领取 24 个月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 失业金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5%计发。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一) 本公司按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 2%向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
业保险费,员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缴纳
的失业保险费由员工所在基层单位从每月支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
计入个人当期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核定,地税部门征
收。
(四) 失业保险费缴纳时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 60%,以上年度社平工
资的 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 300%的按社平工资 300%缴费。
第四章 失业金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员工失业后,本公司将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报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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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员工失业后,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公司为其开具的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及时到兴平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相关证
明材料,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
件者办理失业金的有关手续。失业人员按月到经办机构或指定银行领取失业金。失业
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标准的 6%计发,随失业金按月发放,包
干使用。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按住院医疗费的 7%申领一次性住
院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失业金的 2 倍。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
明、领取人身份证明、领取人与失业人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
补助金 3500 元。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陕劳社发 2008[82]号规定:非农
业人口遗属 280 元/月;农业人口遗属 230 元/月,按原核定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
金的期限一次性发给。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金可由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
训,并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陕劳社发[2007]58 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金的期限。
第二十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
月告知本人。
第五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两种情况:
(一) 在职员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员工在职期间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
的,由兴平市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
其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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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并计算,自已在本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二)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1. 失业人员跨统筹市、地转移的,凭迁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到迁入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费不再划转。
2.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兴平市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
系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
入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各级政府相关法规相悖,适时修改。未尽事宜,适时
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规定和待遇,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员工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同
时废止。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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