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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化股份:员工失业保险管理制度(2021年3月)2021-03-25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章   失业金的申领和发放

第五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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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资金建立基金,对因

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本制度专指与本公司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

进其再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8 号)、

《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2000 年 10 月 26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陕西

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2003]88 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发〈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4]45 号)、《陕西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30 号)等

文件制定,本制度与上述文件及各级政府相关配套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本制度根据 2009 年 5 月 8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的决定》和 2018 年 1 月 20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

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第四条   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失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兴平

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四部分构成。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失业保险金(简称失业金,下同);

     (二)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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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的抚恤金;

    (四) 领取失业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按陕

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由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本公司按照规定参加

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员工符合陕西省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可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

    (一)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及

其以上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

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金,并

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重新就业的;

    (二) 应征服兵役的;

    (三) 移居境外的;

    (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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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

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一) 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满 2 年的,领取 3 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 累计缴费时间 2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领取 6 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 累计缴费时间 3 年以上不满 4 年的,领取 9 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 累计缴费时间 4 年以上不满 5 年的,领取 12 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 累计缴费时间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的,领取 18 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 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以上的,领取 24 个月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     失业金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5%计发。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一) 本公司按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 2%向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

业保险费,员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缴纳

的失业保险费由员工所在基层单位从每月支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

计入个人当期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核定,地税部门征

收。

       (四) 失业保险费缴纳时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 60%,以上年度社平工

资的 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 300%的按社平工资 300%缴费。



                        第四章    失业金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员工失业后,本公司将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报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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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员工失业后,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公司为其开具的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及时到兴平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相关证

明材料,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

件者办理失业金的有关手续。失业人员按月到经办机构或指定银行领取失业金。失业

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标准的 6%计发,随失业金按月发放,包

干使用。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按住院医疗费的 7%申领一次性住

院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失业金的 2 倍。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

明、领取人身份证明、领取人与失业人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

补助金 3500 元。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陕劳社发 2008[82]号规定:非农

业人口遗属 280 元/月;农业人口遗属 230 元/月,按原核定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

金的期限一次性发给。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金可由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

训,并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陕劳社发[2007]58 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金的期限。

    第二十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

月告知本人。


                       第五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两种情况:

    (一) 在职员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员工在职期间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

的,由兴平市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

其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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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合并计算,自已在本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二)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1. 失业人员跨统筹市、地转移的,凭迁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到迁入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费不再划转。

    2.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兴平市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

系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

入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各级政府相关法规相悖,适时修改。未尽事宜,适时

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规定和待遇,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员工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同

时废止。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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