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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化股份: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08  

                        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姚涛律师、井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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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文件;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文件;

      4、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陕西兴化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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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做出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决议公告》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

的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主要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现场会

议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2 年 1 月 7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

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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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人,所持股份共计 733,031,19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9.6172%。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 人,所持股份

共计 730,430,0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702%。本所律师根据

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

证明的审查,证实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

证明文件。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所持股份

共计 2,601,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

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确认上述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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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已公告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

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其他议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分别公

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

议案》

      同意 732,280,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7%;反对 74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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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1022%;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732,282,2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8%;反对 71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74%;弃权 3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 732,285,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82%;反对 26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2%;弃权 48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5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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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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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