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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钢闽光:关于修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的公告2022-07-07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2-039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证上〔2022〕12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其他关联
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       方如有实施与公司相关的行为的,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用于其他关联方。                                     执行。
                                                         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
                                                     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
                                                     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
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形之一的股东:
    1、直接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1.直接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的股东;
大影响的股东;
    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关联方”包括但不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关联方”包括:
限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法人组织;
人、非法人组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其配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其     未成年子女;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以上其他关联方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全体股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
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
                                                     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
                                                 制。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
                                                 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
                                                 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委托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
                                                 准确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
                                                 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做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
                                                 自变更或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
                                                 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
                                                   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
                                                   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
                                                   外。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
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          3.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
给其使用;                                         用(含委托贷款);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             4.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汇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6.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
承兑汇票;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      向其提供资金;
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7.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
的债务;                                           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9、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行使其控制
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     权,不得滥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
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
                                                   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中国证
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其作出的各项
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     公开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擅自变更
供履约担保。                                       或解除。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    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
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无法      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
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    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承诺
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    事项需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保。                                              制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
                                                  审批的补救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
                                                  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担保
                                                  物发生变化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
                                                  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
                                                  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股权等方
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    式丧失控制权的,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诺的履行。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
                                                  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明确披露。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
                                                  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
                                                  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
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      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性:                                                  1.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1、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
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    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    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人员履行职责;                                        2.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
   2、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    企业(不含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属或者控制的企业(不    其他行政职务;
含本公司)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        3.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务;                                                  4.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
   3、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4、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5.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为;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维
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       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
性:                                               独立性:
                                                       1.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
   1、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
   2、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资金;
                                                       2.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3、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4.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
   4、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
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
                                                   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
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
                                                   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5、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
   6、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
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     维护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资产的完整性和机构独立:                           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
                                                   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机构独立:
   1、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
                                                       1.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
利技术等;
                                                   术等;
   2、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3.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4.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4、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
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
                                                   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
他不正当影响;
                                                   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影响;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
护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 小股东的表决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
                                                  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
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    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
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务独立,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
                                                  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
                                                  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不得利用其对公司
                                                  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消除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
                                                  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
                                                  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
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
影响。                                            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
                                                  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
                                                  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遵守其作出的有关声明和承诺(如有),不得以
                                                  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关
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持公司    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股权结构的稳定。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维持控制权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结合自身履约能力和资信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情况,充分评估公司股票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开展
                                                   公司股票质押特别是限售股份质押、高比例质押业务,维
                                                   护公司控制权稳定。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有必要转让公
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司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
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     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
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
   1、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情况进行合
   2、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有利于维护公司和
   3、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中小股东利益。
   4、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如存在占用公司资
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
   5、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     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将占用资金全部归
形。                                               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      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
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合
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
《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
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     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
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出现重大
                                                   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
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       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1.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2.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4.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5.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6.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7.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8.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披露工作:                                       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1、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
                                                 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化的;
                                                     1.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
   2、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
                                                 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的;
                                                     2.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
   3、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组;
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3.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4、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清算程序的;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5、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4.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5.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披露义务。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8.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
                                                 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
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   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
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   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
漏。一旦出现泄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   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
                                                 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
                                                 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
                                                 保密义务。
                                                        除第二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
                                                 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
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立即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     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
息。                                               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
                                                   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
                                                   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第三款规定义务
                                                   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三十八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          第三十八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媒体上出
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     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传闻且可能对公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董事
道或传闻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得知相关信息后     会秘书应当于得知相关信息后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送达书面问询函,控股股       送达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     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
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     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
披露工作。                                         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
                                                   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
                                                   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
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
                                                   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涉
意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     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该事件难以保密;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四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问          第四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问询
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 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地
如实地书面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书面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有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规定执行。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章程》的规定执行。
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
         范及信息问询制度》进行修改并编制《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2022 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2022 年修
         订)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
         信息问询制度》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2022 年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