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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海广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0-11-2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担任职务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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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持
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
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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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本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在公司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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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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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持有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情况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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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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