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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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〇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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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天润数
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数娱”或“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关
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
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6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复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试行)》以及其他法律 、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神,对《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
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 本专项核查意见依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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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公司答复《问询函》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
见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
文件引述。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
应视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3. 在核查过程中公司做出了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
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
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专
项核查意见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
方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说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
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说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说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
息的单位或相关当事方承担。
5.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问询问
题有关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并与之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对涉及问询问题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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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问询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前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问询函》问题之二“请你公司结合上述事项及生产经营
具体情况,说明你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 ‘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
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
结情形’的情形,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意
见出具之日止,公司子公司账户均未涉及冻结,母公司和子公司账户
合计40个,母公司9个账户冻结,冻结金额512,921.61元,其中:建
行岳阳太阳桥支行(基本户),被冻结金额822.58元;工行岳阳解放
路支行被冻结金额2,348.24元;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被冻结金额
5,011.52 元 ; 浦 发 银 行 岳 阳 分 行 288*********103 被 冻 结 金 额
1,136.41元;浦发银行岳阳分行288*********369被冻结金额156.05
元;交行岳阳开发区支行436*********570被冻结金额468,710.35元;
交行岳阳开发区支行436*********932被冻结金额801.12元;建行岳
阳东茅岭支行被冻结金额30,191.20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厦门国际
银行凤凰北支行806*********433被冻结金额2,55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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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是否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母公司银行账户虽被冻结,
但子公司银行账户没有被冻结,公司主要业务系由全资子公司北京虹
软协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拇指游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两家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序开展。虽母公司基本账户及募集资金账户等账
户被冻结,会对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一定的影响,但对公司整体生产
经营影响较小。综上,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和生产经营活
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
除上述之外,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虽存在违规担保、资金
占用、重大诉讼仲裁、账户冻结、股份冻结、关联交易等事项,但上
述事项均未波及到公司生产经营,公司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比上年
同期有所增加。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
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
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
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
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深交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3.3.1 条的“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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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恢复正常”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
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湖南
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项)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经办律师:李修蛟律师、陆龙波律师
2020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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