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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03号对公司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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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03 号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
       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




                           二〇二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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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03 号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
        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法律意见


 致: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天润数

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数娱”或“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关于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03 号对湖南天润数

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事宜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试行)》以及其他法律 、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神,对《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

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 本专项核查意见依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公司答复《关注函》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

见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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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引述。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

应视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3. 在核查过程中公司做出了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

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专项核

查意见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均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方

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说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

法律意见,该等证明、说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

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说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

的单位或相关当事方承担。

   5.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问询问题

有关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并与之进行了必要的

讨论,对涉及问询问题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答复关注函问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事前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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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关注函》问题1、根据你公司 2020年 4月 28日披露《关

于 2019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公告》

和 2020年 6月 12日披露的《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你公司依据

2018年 7月 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对中财招商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陈定一相关担保按 100%比例计提预计负债。请

你公司说明前期按 100%比例计提、本次冲回预计负债是否合规,相

关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利用会计处理调节利润的情形,你公司是

否仍存在被追究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请律师就公司是否存在被追究

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不存在被追究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1、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免

除担保责任函》中明确记载:“截止本函出具之日后,中财招商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执行案件(案号:2018 浙 01 执 783 号)中放弃

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所有的债权债务关

系,不再追究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及

民事赔偿责任”。

    2、陈定一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免除担保责任函》中明

确记载:“截止本函出具之日后,陈定一在上述执行案件(案号:2018

浙 01 执 784 号)中放弃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主张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追究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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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陈定一出具的《免除担保

责任函》,公司的担保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已经被免除,因此公司

不存在被追究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

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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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下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湖南
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项)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经办律师:李修蛟律师、陆龙波律师




                          202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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