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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9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天
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 )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
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两个层面,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综合考虑实现可能性和对
员工的激励效果,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1-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15%。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
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牟小容              罗筱琦               李美云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