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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2-31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0-094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0)云民终 1292 号,(2020)云民终 1293 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的进
展情况及《民事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共计
158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7,315,060.72 元(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19-018 号公告)。
    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
诉状的公告》。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云
01 民初 2550 号、(2018)云 01 民初 3299 号】,158 名投资者中陈*秀、刘*强、
张*春、王*丽、贾*伟、黄*的诉讼案件已审理终结,公司需赔偿陈*秀等六名投
资者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218,174.90 元。公司因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
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073 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就上诉相关事宜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
云民终 1292 号,(2020)云民终 1293 号】,具体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终 1292 号】主要内容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
议并已实际收到和解款项为由,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上诉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也以经当事人
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支付完毕为由,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
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
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
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陈*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
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同意,
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 01 民初 2550 号民事裁决;
    2、准许陈*秀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5049 元,减半收取 2524.5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
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3534.3 元,减半收取 1767.15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终 1293 号】主要内容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张*春、王*丽、贾*伟、黄
*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收到和解款项为由,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上诉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
公司、杨建兴也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支付完毕为由,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
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
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刘*强、张*春、王*丽、贾*
伟、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洪巩堤、周新标、李良通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 01 民初 3299 号民事裁决;
    2、准许刘*强、张*春、王*丽、贾*伟、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29305 元,减半收取 14652.5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
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20513.5 元,减半收取 10256.75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裁定事项已履行完毕,根据公司与上述 6 名投资者签署的《和解协
议》,公司已向其支付和解款项共计 1,139,876 元(含诉讼费),将减少公司当期
净利润约 1,139,876 元,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终 1292 号,(2020)
云民终 1293 号】;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