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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关于富乐铅锌矿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06-24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55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乐铅锌矿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乐铅锌矿因2021年5月2
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详见公司2021-041号公告)的原因,于近日收到罗平县应
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罗)应急告【2021】06号、07号)和
《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应急罚【2021】06号、0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处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和《处罚书》的主要内容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对公司“502”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调
查核实,认为:公司富乐铅锌矿在事故中存在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人
民币的行政处罚。

    同时,罗平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富乐铅锌矿矿长作为具体主持富乐铅锌矿矿
山全面工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矿长作出
罚款叁万壹仟捌佰(318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将会按要求完成上述罚款的缴纳,该笔款项的缴纳会减少公司当期净利
 润21万元。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第14.5.1条、第14.5.2条和第14.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后续工作中,公司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和
技术标准;全面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
教育培训,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告知书》((罗)应急告[2021]06号、07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应急罚[2021]06号、07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