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9-18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80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云民终 374 号,(2021)云民终 375 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
况及《民事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共计
158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7,315,060.72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18 号公告),其中,投资者曾*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662,557.29 元、曹*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559,377 元。
    2021 年 2 月 27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诉
状的公告》。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云01 民
初 2551 号、(2019)云 01 民初 1196 号】,投资者中曾*、曹*铭的诉讼案件已审
理终结,公司需赔偿曾*、曹*铭的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726,360.52 元。公司因不服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1-015 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就上诉相关事宜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云民终 374 号,(2021)云民终 375 号】,具体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2021)云民终 374 号】主要内容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铭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并已实际收到和解款项为由,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
回起诉。同时,上诉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也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
和解协议并实际支付完毕为由,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
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
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曹*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
的请求,已经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同意, 且不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 01 民初 1196 号民事判决;
    2、准许曹*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9394 元,由曹*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9394 元,
减半收取 4697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民事裁定书》【(2021)云民终 375 号】主要内容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
已实际收到和解款项为由,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
起诉。同时,上诉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也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
解协议并实际支付完毕为由,于 2021 年6 月 21 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
回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
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
请求,已经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同意,且不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 01 民初 2551 号民事裁决;
    2、准许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10426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
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10426 元,减半收取 5213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
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共计 697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84,205,645.73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065 号公告)。
    因本次裁定事项已履行完毕,根据公司与上述 2 名投资者签署的《和解协
议》,公司已向其支付和解款项共计 690,426.00 元(含诉讼费)。由于该两起诉讼赔
偿金额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此和解款项的支付不会影响2021
年当期损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民终 374 号,(2021)
云民终 375 号】;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