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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9-23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81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21]云 01 民初 3962
号、3963 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曾*伟与陈*明诉被告云
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杨建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 2 起案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曾*伟、陈*明
    2、被告一: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大道南段
    法人代表:李尤立
    被告二:杨建兴
    原职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曾*伟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81,994,421.95 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 81,667,750.95 元,佣金损失 245,003.25
元,印花税损失 81,667.75 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曾*伟赔偿投
资差额损失及其佣金和印花税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 443,225.40 元,利息
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曾*伟赔偿律师费人
民币 40,000.00 元,以上合计 82,477,647.35 元;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
告承担。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陈*明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78,751,753.11 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 78,438,001.11 元,佣金损失 235,314.00
元,印花税损失 78,438.00 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陈*明赔偿投
资差额损失及其佣金和印花税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 425,696.98 元,利息
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陈*明赔偿律师费人
民币 40,000.00 元,以上合计 79,217,450.09 元;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
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 月 12 日,原告曾*伟与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现
已更名为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资本”)签订《银
华资本瑞康壹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是被告
一罗平锌电的非公开发行股票;2017 年 1 月 17 日,原告陈*明与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签订了《新华基金-罗平锌电定增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是被告一罗平锌电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2017 年 1 月 23 日,银华资本与罗平锌电签订了《云南罗平锌电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以原告曾*伟的委托财产认购罗平锌电
于 2017 年非公发行的 A 股股票 10,592,445 股,每股价格 16.71 元,并以委托财
产依约向罗平锌电缴纳了所有认购款合计 176,999,755.95 元;新华基金与罗平
锌电签订了《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以原告
陈*明的委托财产认购罗平锌电于 2017 年非公发行的 A 股股票 10,173,541 股,
每股价格 16.71 元,并以委托财产依约向罗平锌电缴纳了所有认购款合计
169,999,870.11 元。
    2018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8]1 号)。(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两原告基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认定的违法事实,认为罗平
锌电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也违反了关于发生可能
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
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的规定。杨建兴时任董事长应对罗平锌电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以两被告共同故意隐瞒,遗漏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客观上具有违法性。
两被告应对银华资本瑞康壹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损失和新华基金-罗平锌电定
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损失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曾*伟与银华资本,原告陈*明与新华基金的法律关系,原告曾*伟
授权银华资本,原告陈*明授权新华基金管理委托财产,如发生诉讼时,委托人
有权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也有权授权资产管理人,即银华
资本、新华基金代表行使相关权利。鉴于诉讼结果的权利归属于资产委托人,所
以原告曾*伟和陈*明直接作为委托人提起本案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
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