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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2-06-10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2-052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
                   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与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 )云01民初3942号】和
《民事判决书》【(2019)云01民初298号、299号、300号、301号、314号、315
号、316号、317号、318号、319号、320号、303号、304号、305号、306号、307
号、308号、309号、310号、311号、312号、313号、993号】,现将上述案件的进
展情况及《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885名个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885名个
人投资者累计索赔金额共计158,505,946.2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18 号公
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1-065 号公告、2022-039 号及2022-040 号公告)。

    所有起诉案件中,公司已收到法院判决的有168起,截至目前公司共与 10 名
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共向 10 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 1,956,461.00 元(含诉讼
费)。

    二、本次判决和裁定情况

    《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昆明中院于2019年1月17日、3月14日将本次案件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1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昆明中院认为:

    罗平锌电因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七、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七、
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具体各案件);

    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萍损失26,330.15元;
案件受理费458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458 元。

    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雄损失83,026 元;
案件受理费1,891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877 元。

    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损失19,573元;案件
受理费499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49元。

    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嫚损失107,139元;
案件受理费2,492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436 元。

    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元损失83,856元;案
件受理费2,135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917 元。

    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居*平损失13,682元;案
件受理费258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93元。

    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梅损失102,684元;
案件受理费2,59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323 元。

    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损失45,109 元;案
件受理费928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928 元。

    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甘损失82,798.086元;
案件受理费 1,870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870 元。

    1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帅损失127,048 元;
案件受理费2,841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841 元。


                                   2
    1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竺损失122,704 元;
案件受理费2,773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751 元。

    1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妮损失7,648 元;
案件受理费75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52元。

    1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辉损失26,727元;
案件受理费759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529 元。

    1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敏损失89,013元;
案件受理费2,036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026元。

    1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损失42,050.96元;
案件受理费851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851 元。

    1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霞损失96,256 元;
案件受理费2,238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2,209元。

    17、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长协损失34,086元;
案件受理费1,025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713 元。

    18、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损失69,279元;案
件受理费1,532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532 元。

    19、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涛损失3,665元;案
件受理费50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35 元。

    20、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损失44,318元;案
件受理费1,393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969 元。

    2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华损失12,961元;
案件受理费237 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76 元。

    2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锋损失48,823 元;
案件受理费1,033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1,023 元。

    2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伟损失251,993.7元;
案件受理费7,057元,被告罗平锌电负担4,634 元。


                                   3
    驳回上述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昆明中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对该案件行审理。经审理认为:

    在本案首次开庭前被告罗平锌电以有书面仲裁协议及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
由对本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并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因原告陈亚发提起本案诉请
的基础系认为被告罗平锌电违反证券法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实施了相应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故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
的证据来看,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原告陈亚发与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基于《海富通欣祥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关系,二是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平锌电之间基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而产生的投资关系。虽然
原告认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基于其与原告陈亚发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被告罗平锌电,但根据基于合同产生的投资行为罗平锌电登记股东名称为
“海富通基金一宁波银行一陈亚发”,陈亚发并非罗平锌电登记在册的股东,因
此原告陈亚发基于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向被告罗平锌电主张权利,突破了
不同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相对性,本院不予支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
告罗平锌电签订《认购协议书》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了投资,协议中约
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且载明了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被告罗平锌电在首次开
庭前提出有双方订立有仲裁条款,故结合原告本案诉求来看,如侵权争议因履行
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原告即使选择以侵害其权利造成损失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
束,故本案应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4
         驳回原告陈亚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确定的赔付比例,
  以及公司与部分投资者商定的和解赔付比例,已对全部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共计
  7798.72万元,影响披露日当期损益。且公司拟针对本次判决案件进行和解处理,
  和解赔付比例预计50%,因此公司判断本次判决不会影响本报告期损益。

         2、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结果,公司判断陈*发与公司
  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后期利润数无影响。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云01民初3942号】;
    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9)云01民初298号、299
号、300号、301号、314号、315号、316号、317号、318号、319号、320号、303号、
304号、305号、306号、307号、308号、309号、310号、311号、312号、313号、993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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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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