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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海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星期四)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宝
庆大厦 1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海诚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19 年 1 月 9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
宝庆大厦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
与会议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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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217,571,857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2.09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17,382,75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2.05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5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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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571,6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选举丁慧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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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耿   晨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