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电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5-03-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强电子”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光大证券进行的核查工作
光大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和
审计委员会等会议资料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
阅公司管理层出具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康强电子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公司为规范管理,避免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害,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和股东
利益的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修订
补充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保障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
有效执行。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各项管理
制度建立之后均能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规范运作。
三、康强电子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控制环境
公司已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康强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合理设置
部门和岗位,科学划分职责和权限,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
机制,同时明确界定公司内部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设立审计管理
中心,确保各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
公司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
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了内部组
织机构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
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
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采购、资产、销售、财务管理、
合同管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
包括:资金活动、采购管理、存货管理、销售、成本费用管理、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等内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风险评估
公司确立了评估风险的标准,设定控制目标,在公司层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确定公司层面重大风险,并制定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四)控制活动
公司针对自身业务和管理实际情况,建立了适合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框架,
确保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能够有效实施,并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相融合。公司通过编制流程体系文件来描述业务流程控制现状,并分析流程控制
目标以及风险,通过和业务流程的控制措施进行匹配,判断控制措施的合理性、
完整性、有效性,寻找控制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内部控制监督
为了保障公司的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独
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有专职的审计人员,制订并执行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
负责日常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就检查监督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
汇报。公司明确了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检查的组织构架、职责权限、内容、程序方
法、沟通方式、问题的整改与跟进等。建立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一套内部控制
体系文件,以预防和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就内部控制缺陷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
方案。
(六)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公司无以前年度延续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情形。
四、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光大证券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康强电子已建立了较为
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公司对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出
具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光大证券对《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荟楠 王 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