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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网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科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2-04-3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217-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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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 AN217-6号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曾用名为“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技”或“公

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期权激励

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计划之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第三

部分:3.2 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梦网

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1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

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

相关人士提供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定文件,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实施中的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如下批准程序:


    1.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的第三期行权条件未达到、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激励对象未按期行权,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将上述原因确认的

共计 11,109,05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注销。


                                       2
    3.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依据、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注销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

《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公司激励条件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原激励对象黄静霞、骆建芬等 21 人、

预留授予原激励对象邓倩倩等 3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照《激励

计划》相关条款规定,注销前述离职人员第一期已达行权条件但因离职未完成行

权的股票期权 19,080 份,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726,670 份。


    (二)激励对象未按期行权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期限届满,3 名激励对象至行权期满未完全行权,根据《激励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至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
计 10,70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三)公司业绩未达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的第三期行权条件为:以 2018 年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梦网”)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根据公司公告的 2018 年度报告、2021 年度报告,深圳梦网 2020 年营业收入较

2018 年增长率为 75%,未达到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

予第三期行权条件。据此,公司将首次授予中仍符合激励条件的 262 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各 25%共计 8,040,1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将预留授予

                                    3
中仍符合激励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25%共计 1,312,500 份

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上述原因确认的本次注销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1,109,050 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情况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公司

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威




                                                         黄心怡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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