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7-31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湘潭市吉安路 77 号中瀚财富广场 A 座 20 楼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电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泽澳、
裘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仅供公司为本
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需要公
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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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0年7月1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2020年7月15日,公司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0-055)。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等,
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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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共计 183,232,45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9.10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共 1 人,代表股份 179,971,4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590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3,260,97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5180%)。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
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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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1.表决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3,232,4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2. 表决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张浩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
事会一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3,232,4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260,97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3.表决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何琪女士、周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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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何琪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3,214,9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 数 的 99.9905% 。 其 中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票
3,243,4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数 的
99.4634%。
2、选举周波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3,214,9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 数 的 99.9905% 。 其 中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为 : 同 意 票
3,243,4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数 的
99.4634%。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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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春秋
律 师:张泽澳
律 师:裘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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