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3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原董事汪咏梅女士已辞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补选 1
名董事。公司董事会提名贺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补选董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运作需要;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
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贺娟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经
历等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
贺娟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
任贺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形艳
何 琪
周 波
2021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