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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潭电化:独立董事对董事长、总经理辞职以及聘任总经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0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长、总经理辞职以及聘任总经理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对董事长、总经理辞
职以及聘任总经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董事长辞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经核查,谭新乔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拟披露
的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2、谭新乔先生辞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其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3、我们认为,谭新乔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及公司正常
经营活动。
    二、对总经理辞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经核查,张迎春先生因调任控股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
总经理,故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拟披露的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2、张迎春先生辞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其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职务,其辞职报
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3、我们认为,张迎春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三、对聘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刘干江先生自
2019 年 7 月 24 日离任总经理后未满三年,期间仍在公司任职,经核查,刘干江
先生离任后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刘干江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长刘干江先生兼任总经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长、总经理辞职以
及聘任总经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形艳


                                                 何   琪


                                                 周   波


                                                      202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