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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潭电化: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7-30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湘潭市吉安路 77 号中瀚财富广场 A 座 20 楼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电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娴、

张泽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仅供公司为本

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需要公

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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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7月1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湘潭电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1-052)。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的议案》,并将该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2021年7月2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

021-058)。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等,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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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

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共计 182,823,85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9.04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共 4 人,代表股份 182,823,8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043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

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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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

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1、通过《关于关停湘潭锰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2,823,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52,3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2、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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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2,823,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52,3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3、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2,823,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52,3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4、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2,823,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52,38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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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5、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2,823,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52,3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6、通过《关于聘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2,823,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52,3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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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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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春秋



                               律    师:张娴



                               律    师:张泽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