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0-02-15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本次董事会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提交《关于公司2020年度
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经核查,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2020年度日常生产开展计划,对拟发生的2020年度煤炭、铝产品、
原材料及其他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我们认为上述的关
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
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上述预计的关联交
易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经核查,2019 年公司前述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未超
出年初的预计范围。公司2019年度前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与实际
发生额有较大差异的原因为:公司预计的前述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考
虑市场价格波动和交易需求量等因素按照可能发生业务的上限金额
预计,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确定,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
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的 2020 年资金需要,拟由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公
司关联方内蒙古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核宝钛锆业股份公司、中
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其提供
委托贷款,预计累计借款不超过 300,0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
借款利率预计最高不超过 4.95%(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
商一致结果为准)。经核查,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51%股权,
借款用于公司日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确定有合理的利率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
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结义、陈海平、程贤权、夏鹏
2020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