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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露天煤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6-05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
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
有股东。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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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公司《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有关主营业务方面的投资在不超过年度投资计划
10%(含 10%)的范围内可以授权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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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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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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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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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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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
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
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
进行核对。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股
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投票数之
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项表决无效。
      (三)董事当选
      董事选举应当采用等额选举方式,程序如下: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
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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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监事的选举参照董事的选举办法和程序,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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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本性支出及收购相关产业金额不超过

                              9
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 10%(含 10%)的投资。
     (二)单项在 500 万元以下,且年度累计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其他业务投资及资本性支出的批准权;但投资国债项目,单项投资额
度可放宽至 10000 万元,年度累计投资额度可放宽至 30000 万元。
     (三)资产处置,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其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的股
权、实物资产、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以转让(包括出让、出售、拍卖、
置换)、报废等方式让渡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无偿划转资产的行为。
     处置资产账面净值单项在 10000 万元以上(含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以下由董事会审批。
     处置资产账面净值单项在 20000 万元以上(含 20000 万元),或
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四)资产减值准备
       单项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2%以上(含 2%)且单项金额 1000 万元以
上(含 1000 万元),或累计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含 10%),由露天
煤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董事会审批。
     单项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以上(含 5%)且单项金额 1000 万元以
上(含 1000 万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五)核销已提资产减值准备
     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2%以上
(含 2%)且单项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或累计金额在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 10%以上(含
10%),由露天煤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董事会审批。
     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5%以上
(含 5%)且单项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二条 上述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除遵守前述规定外,还需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从
严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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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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