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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核材: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4-22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出售股票资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该交易不构成关
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
进行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燕燕




                        杨在峰




                        刘广灵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