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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2-12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
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孙)公司,其生产经营及财
产状况良好,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
议案》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且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巩义市锐驰运输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
业务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回
避了表决;
    (2)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 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
使用效率,可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及控
股子(孙)公司在有效期内使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
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投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
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实施,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信用
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王莉婷            杨晓勇               张建胜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