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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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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30 在杭州市平海路 8 号公司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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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给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8,688,4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24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网络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69,7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691%。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63,158,1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9934%。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84,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3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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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购买经营性土地暨投资新项目公司事项的议案》

    2、审议《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新增担保总额的议案》

    3、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4、审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购买经营性土地暨投资新项目公司事项的议案》

    同 意 261,485,8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3645 % ; 反 对
1,672,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预计2022年度新增担保总额的议案》

    同 意 261,188,4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2515 % ; 反 对
1,969,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同 意 261,198,4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2553 % ; 反 对
1,959,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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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6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7.4254%;反对1,95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 意 261,188,4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2515 % ; 反 对
1,96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6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7.3612%;反对1,96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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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诚哲




                                                                                 202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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