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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3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关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正常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

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25.72万元。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待持续改善,董事
会提出的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是从公司

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

    公司2018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

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文件,认为:公

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

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

    5、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

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
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2019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

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9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

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全年发生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0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会计

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

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

靠、更真实,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何曙光                       陆宇建                        何青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