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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网架: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
下午 14:00 在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
前路 593 号)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84,908,99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6.878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84,929,7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80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0 年 7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股票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

      2.03 发行数量;

      2.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5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06 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2.07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8 上市地点;

      2.09 募集资金投向;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5、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7、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8、审议《关于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909,59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14,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9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426%;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484,916,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7.799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928%;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2.0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484,909,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
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9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426%;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2.03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484,909,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
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23%;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995%;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2.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484,909,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
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9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426%;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2.05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484,909,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
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9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426%;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2.06 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484,909,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
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9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426%;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2.07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484,909,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
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23%;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995%;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2.0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484,909,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
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9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426%;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2.09 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同意 484,916,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7.799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928%;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484,916,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7.799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928%;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909,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
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6,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23%;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995%;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84,916,5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3%;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6.8421%;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4498%;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5、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84,909,3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8%;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23%;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995%;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 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84,909,3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8%;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23%;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995%;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7、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84,909,3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8%;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23%;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995%;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8、审议通过《关于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84,916,5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3%;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6.8421%;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4498%;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84,916,7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3%;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7.7990%;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928%;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081%。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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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功耘                                             金    晶




                                                                               202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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