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经对鲍仕年先生、张俊先生、董泽友先生、蒋岳平先生、王先龙先生有关情 况的调查和了解,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57、58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 责要求。同意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崔 鹏 独立董事:李晓玲 潘 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