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1-08-15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安徽安
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在2011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
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经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截止2011年6月30日,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
不存在违背“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规定的情况。
独立董事:李晓玲
崔鹏
潘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