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2-03-19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人”)作为安徽安
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纳达”、“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安纳达董
事会出具的《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
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浙商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浙商证券通过与安纳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相关公司下属部门及会计师
事务所等人员、部门和机构进行交流,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以及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安纳达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
四、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
系,合理、完整、有效,符合《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满足公司当前发展需要,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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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了有效执行。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是有效
的。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未发生对
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所处环境的变化,现有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发
生变化,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持续改进内部控制评价,充分发挥
内控评价工作机制的效果,以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确保
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五、浙商证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安纳达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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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旭东 苗本增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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