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本次停牌过程中,公司积极与交易对方就本次收购事项进行了商讨和沟
通,在推进过程中,由于公司与交易对方最终未能就交易方案的核心条款(交易
价格和交易条件等)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预计在本次停牌期间不能完成相关工作,
为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公司本着审慎的原则,经充分调查论证与
审慎研究,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协商,最终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因此,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 敏 张江峰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