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18-04-2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贤丰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
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保荐代表人 林植、何东
项目联系人 孙星德
联系电话 0755-8351622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141
注册资本 1,134,656,519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科技工业园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陈文才
董事会秘书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755-239006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4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11 号文核准,采用定
增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229.96 万股,发行
价为每股人民币 7.11 元,共计募集资金 101,175.00 万元,上述资金在扣除承销
和保荐费用后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为 98,484.9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11-13 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1、 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料
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发行人及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国
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指
定林植、何东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通过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查阅募集
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内部审计报告、事前审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
理规章制度等方式进行核查和督导。
保荐代表人主要核查和督导内容如下: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
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等。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贤丰控股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能够依据相关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在履行此次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勤勉、
尽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发行人信息披露遵守了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
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有少部分的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
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二、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植 何 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丁 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