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贤丰控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3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64,338,78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3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65,52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2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816,9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8.709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38,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63,984,1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62,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29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3,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71%;
反对:6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05%;弃权:
29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024%。
    2、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63,984,1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62,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29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883,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71%;
反对:6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05%;弃权:
29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024%。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63,984,1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62,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29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3,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71%;
反对:6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05%;弃权:
29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024%。
    4、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63,974,6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71,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7%;弃权:29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4,3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000%;
反对:71,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76%;弃权:
29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024%。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63,984,1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62,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29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3,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71%;
反对:6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05%;弃权:
29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024%。
    6、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99,336,7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443%;反对:62,300 股,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25%;弃权:29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3,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71%;
反对:6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05%;弃权:
29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02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贤丰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广东贤丰矿业资源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8,463,3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683%;反对:1,222,2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260%;弃权: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78%;反
对:1,222,2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19%;弃权:
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
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贤丰矿业资源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已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563,984,1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34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3,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71%;
反对:348,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27%;弃权:
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融资的议案》
    同意:564,270,7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反对:62,300 股,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70,4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92%;
反对:6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05%;弃权:
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质押融资的议案》
    同意:563,984,1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34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3,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71%;
反对:348,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27%;弃权:
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申请融资的议案》
    同意:563,984,1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34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3,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71%;
反对:348,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27%;弃权:
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同意:563,984,1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34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3,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71%;
反对:348,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27%;弃权:
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同意:563,984,1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2%;反对:34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3,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71%;
反对:348,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27%;弃权:
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14、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同意:564,270,7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反对:62,3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70,4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9%;
反对:62,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05%;弃权:
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孙伟博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