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关于宁行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18-06-06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31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行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普通股代码:002142 普通股简称:宁波银行
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转股价格:18.45元/股
转股时间:2018年6月11日至2023年12月5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9号)
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5
日公开发行1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
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全额向公司
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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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不
足10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8〕15
号”文同意,公司100亿元可转债于2018年1月12日起在深交所挂
牌交易,债券简称“宁行转债”,债券代码“128024”。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自2018年6月11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100亿元
(二)发行数量:10,000万张
(三)票面金额:100元/张
(四)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
0.8%、第四年为1.2%、第五年为1.6%、第六年为2.0%
(五)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7年12月5日
至2023年12月5日
(六)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18年6月11日至
2023年12月5日
(七)转股价格:18.4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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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宁行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
为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
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
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
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
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
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
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18年6月11日至2023年12月5日)
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
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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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
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
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
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即2017年12月5日)。在付息债券登记日前(包括付息
债券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及修正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8.45元/股,不低于募
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
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
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行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为18.45元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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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
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
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一般转股价格的
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N/(N+n);
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N+n),k=n
×A/M;
派送现金股利:P1=P0×(S-D)/S;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N为
该次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总股本数,
n为该次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
数量,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M为该次增发新股或
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
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S为该次派发现金股利的除息日前一交
易日A股股票收盘价,D为该次派发现金股利每股派发股利金额。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
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
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
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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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
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
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
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
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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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
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
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
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
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计息年度利息)的价
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公司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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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票面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
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
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
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六、可转债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
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
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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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七、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
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享受当期股利。
八、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宁行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2017年12月1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
报》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全文。
联系部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4-87050028
传 真:0574-87050027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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