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2-045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债务重组事项进行确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1、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6 月 24 日、7 月 20 日及 9 月 6 日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 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镁”)、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汐圃园”)、方文校及陆桂珍签订了相关和解文书,并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6 月 24 日、12 月 30 日 收到了上海宝镁、万浩波及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洪皓”)、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的债务豁免 函。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公司债务重组事项进行确认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方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 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审议的债务重 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注册资本:584070.2569万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 主要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1.9904%,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 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公司名称: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浩波 注册资本:200万元 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101号12幢J区5111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 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展服务,翻译服务。 主要股东:万浩波持股比例为50%,万斌持股比例为50%。无实际控制人。 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 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公司名称: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杰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住所: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39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软件开发;电子商务。 主要股东:黄杰持股比例为100%,为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 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4、公司名称: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兰香 注册资本:4833.33万元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10号1号房2382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金银饰品销售,焦炭(除燃料、煤炭)、金属矿、粉末冶金材料、家用电器、 金属材料、建筑装潢材料(除危险品)、建材、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电脑及配件、机电设备、日用百货批 发零售。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 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务会展服务,翻译服务。 主要股东:朱兰香持股比例为60%,为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 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5、公司名称: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注册资本:709710.7212万元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凭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经营)。 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 询及服务。 主要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8.6446%,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 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6、自然人万浩波、方文校及陆桂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 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南路 3 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主要股东: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资产总额 553,006.42 万元,负债总额 425,179.92 万元,净资产 127,826.50 万元,营业收入 67,410.83 万元,营业利润 31,167.34 万元,净利润 8,374.70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747.84.万元。 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审计财务数据:资产总额 547,952.06 万元,负债总额 425,233.64 万元,净资产 122,718.42 万元,营业收入 5,707.42 万元,营业利润-4,314,07 万元,净利润-5,108.08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28.67 万元。 公司债务重组事项中所涉及的万厦房产名下的抵债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 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6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万厦房产 注册资本50000万元,其中: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45,000.00万元,持股比例90%; 虞云新以货币出资5,000.00万元,持股比例10%。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30号文《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 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公司向新 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虞云新2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万厦房产100%股权和浙 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2016 年4 月1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出具 《验资报告》(会验字[2016]2607 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 2016 年 4 月 1 日止,公司已收到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虞云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 人民币969,435,817.00 元。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虞云新以其合计持有的万厦房产 100% 股权、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出资。万厦房产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 年 4 月 1 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万厦房产近三年又一期的股权未发生变动;万厦房产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四、债务重组的主要内容 序 债务 截至公告日执 债权人 和解协议/豁免函的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生效时点 号 成因 行进展情况 上海宝镁咨 违规 2021 年 1 月 已全部执行完 1 询管理有限 债务豁免 2021 年 1 月 12 日 担保 12 日 毕 公司 华融证券股 共同 以现金、资产组合方式打折偿债;降 2021 年 4 月 已全部执行完 2 2021 年 4 月 30 日 份有限公司 借款 低利息,偿还欠息,到期债务展期 19 日 毕 上海宝镁咨 违规 已全部执行完 3 询管理有限 以现金、资产组合方式打折偿债 2021 年 6 月 24 日 担保 毕 公司 南京汐圃园 违规 已全部执行完 4 商务信息咨 以现金打折偿付 2021 年 6 月 24 日 担保 毕 询有限公司 违规 2021 年 6 月 自公司与上海宝镁咨询管理 生效条件尚未 5 万浩波 债务豁免 担保 24 日 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 成就 【Hj20210623001】、 上海洪皓贸 违规 生效条件尚未 6 债务豁免 【Hj20210623002】和解协议 易有限公司 担保 成就 履行完毕后即时生效 违规 2021 年 7 月 已全部执行完 7 方文校 以现金打折偿付 2021 年 7 月 20 日 担保 20 日 毕 违规 2021 年 9 月 已全部执行完 8 陆桂珍 以现金打折偿付 2021 年 9 月 6 日 担保 6日 毕 浙江省浙商 合规 2021 年 12 已全部执行完 9 资产管理有 债务豁免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担保 月 30 日 毕 限公司 五、协议及豁免函的主要内容 (一)2021 年 1 月 12 日,上海宝镁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债务豁免函》,主要内容为: 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签订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海宝镁的 债权已经由金华中院分别作出案号为:(2019)浙 07 民初 269 号、(2019)浙 07 民初 282 号的判决书进行确认。(2019)浙 07 民初 269 号判决内容为:上海宝镁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享有债权 160,043,497.36 元(本金 140,051,106.04 元、利息和逾期利息 19,992,391.32 元),新光圆成对该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2019)浙 07 民初 282 号 判决内容为:上海宝镁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127,397,339.11 元(含本金 111,483,056.44 元、利息和逾期利息 15,914,282.67 元),新光圆成对该债务不能偿还部分 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现上海宝镁同意新光圆成仅需承担上述判决本金部分 9,000 万元的赔偿责任。即公司原 先需承担债务合计 14,372.04 万元,本次豁免合计 5,372.04 万元,豁免后公司需承担债务 9,000 万元。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本豁免函即日起生效。 (二)2021 年 4 月 19 日,华融证券(甲方)与建德新越、公司、新光建材、万厦地产、 虞云新、周晓光(合称为“乙方”)签署编号为 2016S0122-和解 001《和解协议》,该协议 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1、甲方同意乙方按第二条约定清偿后将(2019)浙 07 民初 381 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金 钱债务调整为总数为人民币 566,029,954.26 元的债务。 2、清偿方式 (1)新光圆成分期向甲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合计 127,229,264.27 万元用于偿付债务; (2)甲方同意万厦地产支付的维修基金 1,480,690 元抵偿相应的乙方应履行的债务人 民币 1,480,690 元。 (3)同意万厦地产以其名下位于浙江省义乌市兴隆大街与江东东路交叉口西北侧的万 厦御园的红套房产以评估价确定相应抵偿乙方应履行的债务人民币 437,320,000.00 元。 (4)税费及其他费用分担 以上抵债资产交易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款项合计人民币 20,690,585.15 元由乙方承担并分阶段支付。 3、本案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如乙方为 自然人的,还需签名并按指印。自两案任一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协议编号:2016S0122-和 解 001》、《和解协议协议编号:J2016149ywsm001-和解 001》)项下单独或累计收到乙方支付 的现金款项 5000 万元人民币之日起生效。 2021 年 5 月 7 月,上述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1、原协议第一条变更为: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清偿后,甲方同意将 (2019 )浙 07 民初 381 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金钱债务调整为总数为人民币 566,853,287. 59 元的债务。 2、就增加的人民币 823, 333.33 元的罚息,乙方需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2 个工 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就原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以物抵债”第 4 项“税费及其他费用分担”部分中关 于抵债资产在交易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款项人民币 20,690, 585.15 元的支付时点由“乙方 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 2 日内向甲方支付 12, 236, 935.78 元,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向甲方 另行支付 8,453,649. 37 元。”变更为: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 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完毕。 4、本案产生的执行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协议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为自然人的, 需签名并按指印。 (三)2021 年 4 月 19 日,华融证券(甲方)与义乌世贸、公司、新光建材、虞云新、 周晓光(合成“乙方”)、万厦地产(丙方)签署 J2016149ywsm001 -和解 001《和解协议》, 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1、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律师费 100,000 元和保全费 265,983. 30 元,并按 3%罚息利率向甲方支付本金 38010.7 万元从 2018 年 7 月 18 日到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罚息 24,629,322.67 元,合计 24,995,305.97 元。 2、甲方同意将现金清偿后的债务余额人民币 380,107,000.00 元作为展期债务的本金, 按照 5.2%年利率进行计息,由债务人新光圆成和义乌世茂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具体偿付安 排和计息标准如下: (1)展期期间为:2021 年 4 月 1 日(含)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含); (2)年利率:5.2%; (3)付息日:付息日为每年的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 (4)还本方式: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展期债务本金的 40%; 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 支付展期债务本金的 60%; (5)提前到期:甲方有权在乙方出现违约;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债权和抵押实现时; 因乙方或丙方原因导致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办理完毕追加抵押担保的登记事宜;甲方基于监管 的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承诺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6)原贷款项下担保继续有效:甲方仍有权享有(2019)浙 07 民初 388 号生效判决书 确认的基于编号为 J2016149ywsm001-抵 002 的《抵押合同》和编号为 J2016149ywsm001-保 002 的《保证合同》对乙方新光建材所提供的位于东阳国际建材城 C1、C2、D6、D7、D8 区 的房产的抵押权以及请求乙方虞云新、周晓光连带清偿展期债务的权利。 3、为担保新光圆成和义乌世茂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万厦地产、新光建材自愿以 其名下下列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如乙方任一主体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违 反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承诺的,其自愿承担甲方就前述担保财产向执行法院申请的强制执 行的法律后果。 追加担保之一:丙方万厦地产名下位于义乌市稠州北路的房产、车库、 储藏室; 追加担保之二:丙方万厦地产名下位于义乌市财富大厦的房产; 追加担保之三:新光建材名下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欧景名城地下一层 1-2 号(土地证 号:东阳市国用(2015)第 003-04596 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 247467 号)和地下二层 1-2 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5) 第 003-04595 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 247466 号)的房 产。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如乙方为 自然人的,还需签名并按指印。自两案任一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协议编号:2016S0122-和解 001》、《和解协议协议编号:J2016149ywsm001-和解 001》)项下单独或累计收到乙方或丙方 支付的现金款项 5000 万元人民币之日起生效。 2021 年 5 月 7 月,上述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1、原协议第一条第一款变更为:“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律师费 100,000 元和保全费 265,983. 30 元,并按 3%罚息利率向甲方支付本金 38, 010. 70 万元从 2018 年 7 月 18 日到 2021 年 4 月 19 日期间的罚息 25, 231, 158. 75 元,合计 25, 597, 142. 05 元,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2、就增加的人民币 601, 836. 08 元的罚息,乙方需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2 个工 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姓支付给甲方。 3、将原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债务展期”部分的展期期间变更为:2021 年 4 月 20 日(含) 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含); 4、本案产生的执行评估费用由乙、丙双方承担。 5、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为自然人 的,需签名并按指印。 (四)2021 年 6 月 24 日,上海宝镁、新光圆成与万厦地产签订了 Hj20210623001 号《和 解协议》 1、约定针对(2019)浙 07 民初 269 号判决书所述之债务,在基于前期债务部分豁免的 基础上,上海宝镁同意新光圆成承担 4000 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 2、由万厦地产代新光圆成履行该赔偿责任,万厦地产以其名下四套房产作价 3780.8 万元用于清偿债务、余款 2,063,634 元(已扣除四套房产对应的维修基金及电表预存费用) 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前付清。 3、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021 年 6 月 24 日,上海宝镁、新光圆成与万厦地产签订了 Hj20210623002 号《和解协 议》 1、约定针对(2019)浙 07 民初 282 号判决书所述之债务,在基于前期债务部分豁免的 基础上,上海宝镁同意新光圆成承担 3500 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 2、由万厦地产代新光圆成履行该赔偿责任,万厦地产以其名下三套房产作价 2984 万元 用于清偿债务、余款 5,061,167 元(已扣除三套房产对应的维修基金及电表预存费用)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前付清。 3、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2021 年 6 月 24 日,南京汐圃园(甲方)与新光圆成(乙方)签署编号为 20210623001 《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1、双方同意,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合计 1.65 亿元,甲方相应豁免乙方在(2019) 浙 07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承担的判决债务,具体支付节点及豁免金额如下: (1)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000 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 5000 万元后, 视为乙方清偿本金债务 7500 万元; (2)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 3500 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支 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 3500 万元后,视为清偿本金债务 5250 万元; (3)剩余款项每月支付不低于 2000 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并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分 批全部付清;每支付一期款项,同时豁免相应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最后一期款项支付 完毕,乙方在(2019) 浙 07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承担的全部剩余判决债务全部豁 免。 2、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若乙方或指定第三人未能支付完毕 1.65 亿元,除已清 偿及已豁免的等额本金债务外,其他剩余债务不予豁免,乙方仍应继续履行。乙方或指定第 三人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1.65 亿元的,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2019】浙 07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务,双方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3、本协议应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2021 年 6 月 24 日,万浩波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债务豁免函》,主要内容为: 2018 年 3 月 30 日,万浩波与周晓光签订了《协议》,约定万浩波向周晓光提供借款 5000 万元;2018 年 4 月 27 日,周晓光已归还借款共计 2500 万元;2018 年 5 月 23 日,万浩波与 周晓光签订了《协议》,约定万浩波向周晓光提供借款 500 万元;2018 年 4 月 17 日及 5 月 23 日,万浩波与新光圆成分别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新光圆成为周晓光的上 述借款作担保,保证方式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现考虑到新光圆成财务负担比较重,同意新光圆成无需再承担因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 合同》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其他责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圆成与上海宝镁签订的 Hj20210623001 号和 Hj20210623002 号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即时生效。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 可撤销之豁免。 (七)2021 年 6 月 24 日,上海洪皓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债务豁免函》,主要内容为: 2018 年 6 月 25 日,上海洪皓与新光集团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 约定向新光集团提供借款 491 万元,新光圆成就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现考虑到新光圆成财务负担比较重,同意新光圆成无需再承担因上述担保所产生的担保 责任或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圆成与上海宝镁签订的 Hj20210623001 号和 Hj20210623002 号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即时生效。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 (八)2021 年 7 月 20 日,方文校与新光集团、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周晓 光、虞江波、虞云新民间借贷纠纷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出具(2020)浙 07 民初 330 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借款本金共计 8,000 万元,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起按年利率 15.4%计算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新光圆成归还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分四期支付: 第一期: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由法院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新光圆成送达调解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500 万元; 第二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新光圆成、义乌世茂送达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文书 后 3 个工作日内;或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35 日内(以在后时间为准),支付 500 万元; 第三期:第二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 500 万元; 第四期:第三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 500 万元。 2、方某于收到第一期还款当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 对新光圆成、义乌世茂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并于同日向法院寄送书面申请材料。若 未按期提交申请,方某同意法院依职权解除对新光圆成、义乌世茂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 3、新光圆成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完成清偿。若新光圆成按上述约定归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视为新光圆成、义乌世茂与方某的纠纷已全部妥善处理,且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若 新光圆成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则已支付金额视为归还本金,并继续按未还本金 (8,000 万元扣除新光圆成已归还金额)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 15.4%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律师费 40 万元计算的总额(扣除新光集团、新光饰 品、周晓光、虞云新已归还的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4、各方确认方某对新光饰品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利息及逾期还款利 息 33,674,667 元和律师费 40 万元,合计 11,407.4667 万元。 5、各方确认方某对新光集团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利息及逾期还款利 息 8,726,667 元和律师费 40 万元,合计 89,126,667 元。 6、周晓光、虞云新同意在 11,407.4667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同意在调解 协议签订之日起 4 个月内清偿。 7、新光圆成已归还的款项相应在新光饰品、新光集团、周晓光、虞云新应承担的还款 金额中予以扣减。 8、本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方某承诺不对各被告采取进一步的司法措施。 9、由于新光饰品、新光集团均已进入破产程序,方某同意通过申报债权的形式向新光 饰品、新光集团主张权利,并通过破产分配获得清偿。 10、若各被告未能履行调解协议,方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强制执行。各 还款义务主体履行的还款总金额不超过本案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 40 万元计 算的总额。 11、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231,85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新光饰品、新光集团负担, 由周晓光、虞云新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九)2021 年 9 月 6 日,陆桂珍(甲方)与新光圆成(乙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 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为甲方的上述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系违反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违规担保,为妥善解决乙方的债务承担问题,双方同意:乙方于本协议生 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156 万元,甲方同意豁免乙方应向甲 方承担的全部债务责任。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2021 年 12 月 30 日,浙商资产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关于豁免部分担保责任的函》, 主要内容为: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 07 民初 390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 需对债务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尚欠浙商银行的借款本金 19 亿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 毕之日止,扣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浙商资产通过公开竞买程序受让了浙商银行对新光集团的前述债权,并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与原债权人浙商银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安排及向新 光集团及贵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截止 2021 年 12 月 28 日,浙商资产已受让浙商银行 对新光集团的全部债权及附属权利。 根据公司还款意愿,浙商资产同意豁免公司部分担保责任,豁免范围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按照(2019)浙 07 民初 390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 2021 年 12 月 16 日浙商资 管与原债权人浙商银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向浙商资管连带清偿的除债权本金(人民 币 860,870,157.18 元,大写:捌亿陆仟零捌拾柒万零壹佰伍拾柒元壹角捌分)、应付利息(人 民币 135,850,000 元,大写:壹亿叁仟伍佰捌拾伍万元整)之外的复利及罚息。豁免范围之 外的,包括债权本金、应付利息以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产生的复利、罚息等在内的担保 债权仍然按照(2019)浙 07 民初 390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次豁免不得被视为对主债务人新光集团的任何豁免,不视为对此次豁免范围之外的担 保物权的任何放弃或免除,同时,本次豁免不得被视为对此次豁免范围之外的担保责任的放 弃或免除,也不意味着对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的放弃或免除。 本次豁免为单方面、无条件、不可撤销之豁免,本豁免函一经出具,即日起生效。 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上述债务重组及豁免函,减少了公司的负债,减轻了公司到期还款压力,改善 了公司财务状况。同时因债务重组产生的和解执行款增加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公司已及时 申报债权,并督促控股股东履行还款义务。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所进行的债务重组事项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降低公司应收账款,在相关协议的缔 约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对公司债务重组 事项进行确认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据此,我们同意对公司债务 重组事项进行确认。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