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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润装备:内部问责制度2021-12-17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1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润
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
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以及从事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因其故意、过
失或 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公司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董
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不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
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
工作进展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遇重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在公司采购、外协(或委托加工)、招标、投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
现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或渎职、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十二)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的;

    (十三)违反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和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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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市场禁
入决定等监管措施的;

       (十五) 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
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六) 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
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
责和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提议罢免议案。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记过;
       4、留用察看;
       5、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6、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
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
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
定。
       第九条 因被问责人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被问责任人应当承
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因被问责人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按
一定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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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四)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对问责对象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异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
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举报问责对象
不履行工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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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
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罢免由股东大会选
举的董事、监事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罢免职工监事的,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
    第十五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
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问责对象存在过失的,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
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
问责对象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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