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通富微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21-01-05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意字[2021]第 7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 5813 7799 Fax: +8610 5813 778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意字[2021]第 7 号



致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微电”或“公司”)委
托,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关于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相关协议,担任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接受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仅就与通富微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问题,
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内容引述。该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律师对其真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也不具备对其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
法资格。


    (三)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
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通富微电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六)本所同意通富微电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的基础上,现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条件和行为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2002 年 12 月 6 日
以外经贸资二函[2002]1375 号文件《关于同意南通富士通微电子有限公司转制为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6 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注册号为“企股国副字第
00095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经核查,2007 年 7 月 23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行字[2007]192
号”《关于核准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 6,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07]130 号”《关于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
通知》同意自 2007 年 8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三)公司现持有 2018 年 9 月 18 日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400001029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15370.4572 万元。公司法定代
表人为石明达,住所为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 288 号,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
销售集成电路等半导体产品,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出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注意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88 号)
文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332,356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8.66 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
股份已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应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应由 1,153,704,572 元增加至 1,329,036,928.00 元。目前尚未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及
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五)经核查,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
经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暂停、终止上市或解散的情形,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依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
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
意见、监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
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参加对象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在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子公司等)任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类似有效协议且领取报酬,具
体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的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前述内容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金来源于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
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
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
安排。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五)条第一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该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于公司2019年5月29日至
2020年5月29日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通富微电A
股普通股股票,股份总数5,920,092股。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五)
条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履行相关程序后,
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
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最长锁定期为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
40%、2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
算确定。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一款关于持股期限
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
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一持有
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及通过资产
重组所获得的股份。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二款关
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
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同时,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
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
利,并有权授权合适的资产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
人会议选举产生。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将由管理委员会选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并由资产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合法形式的资产
管理方式,具体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将对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
理,并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
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公司代表
员工持股计划与该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文件。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
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
益冲突,不得泄露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截止本计划公告之日,暂
未与资产管理机构拟定、签署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待合同
及相关协议文件签署后,公司将另行公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前述内容符合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下列事项作出
了明确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意义;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员工持股
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其中包括关于实际控制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说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
定期及业绩考核;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
工所持份额的处置办法;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等。前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九)条、《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信
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
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及讨论,通过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2、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由于公司董事石明达先
生、 董事石磊先生、 董事夏鑫先生将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该议案进行了
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第(十一)条以
及《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2020 年 12 月 24 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
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关联董事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以及《信息披露指
引第 4 号》第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4、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张洞先
生将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监事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意见如下: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披露指
引 4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司制定《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
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
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
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
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
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
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以及《信息披露指
引第 4 号》第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二)尚待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一步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本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实
施情况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
司以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明达及其直系亲属石磊、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述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除保留分红权、投资收益权外,放弃作为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所有有关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且承诺
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未违反相关法律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法规。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
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彭雪峰




   经办律师
                 张     刚




                 王     念




                 吴凌云




                                            202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