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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富微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11-22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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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
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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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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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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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发布公告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需
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南通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安排网络投票,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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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将下列资料放置
于拟定的会议地址,供股东查阅:
    (一)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兼并、重组、购回股份等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
体条件,以及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对上述事项起因、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大会拟定审议事项与任何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除上述
股东和人员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作出明智决定的其他资料
或解释。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应按照公司通知的时间和要求
持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等证件到董事会秘书处登记,或
以邮寄、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时,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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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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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
布开会,但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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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5.19 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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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任何人不得
以任何非法理由剥夺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董事会秘书
处出示有效证明。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表决议案或决议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召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
    第五十条   同一个提案只能表决一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最先发生的投票方式所产生
的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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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可参与监票,但
该次点票结果为会议最终表决结果,任何人不得在该次会议上对表决结果再提出
异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运用公司资产的权限:
    股东大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的内容以及交易金额的权限为(下述指标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一)本议事规则所称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款。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为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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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为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的,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含)至 30%(不含)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股东大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
行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执行。
       (五)股东大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及财务资助按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权限执行。
       (六)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按公司《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
权限执行。
       第五十八条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营合同、购买合同,销售合同由总经
理签订。
    对于年度投资计划,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由总经理签订;对
于实际投资超过计划并少于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 10%的部分,由董事长签订;对
于实际投资超过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 10%以上的部分,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
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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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 10 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
事项的影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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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
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证券时
报》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
时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
的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证券
时报》上公告。
    第六十七条   如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不一致
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对本规则的任何修改需经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公司现行有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历次修改版本为:
    第一版    2003 年 9 月 2 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版    2006 年 11 月 14 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版    2008 年 4 月 10 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版    2014 年 9 月 12 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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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   2014 年 12 月 11 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版   2016 年 11 月 15 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版   2020 年 3 月 9 日股东大会批准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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