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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邦科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8-31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1—196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 正邦 01
债券代码:128114          债券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0 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153.5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88%;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
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并根据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事宜。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1月7日披露了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
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
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0年1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确定以2020年1月20日为授予日,向1,3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248.00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0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3月2日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王永红先生授
予1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
    6、2020年3月8日及2020年3月16日公司分别完成了对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人
                                   2
员1271人共计4,937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登记手续,最终授予价格为7.56元/股。
    7、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5月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
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7.56元/股调整为7.49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7名离职人员共计20万股(均为首次授予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
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
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0年7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确定以2020年7月2日为授予日,向260名激励对象授予537.00万股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9.0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9、2020年8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2018年及2019年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4名离职人员(均为首次授予对象)授予共
计35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0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4名离职人员(均为首次授予对象)共计19万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
                                      3
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
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9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过程中,
5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中:48人全部放弃,2人部分放弃)拟授
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75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人
数由260人调整为21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37万股调整为462万股。
    12、2020年10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8名离职人员授予共计9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6
人共计56万股,预留部分授予2人合计42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
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
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分别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及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授予的 103 名离职、考核不达标或其他原因已不
符合公司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07.85 万股(其中首次 87 名共计 176.85 万股,
预留 16 名共计 31.00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
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含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89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300.4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4%(其
中暂缓授予 1 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50 万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2%)。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
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6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
                                     4
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6月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
议后,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7.49元/股调整为
6.79元/股,预留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9.08元/股调整为8.38
元/股。
    15、2021年6月21日,公司分别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2019年及2021年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95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共计163.00万股(其
中首次81人,合计140.00万股;预留14人,合计23.00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
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分别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及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5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共计 288.50 万股(其中
首次 121 人,合计 229.50 万股;预留 30 人,合计 59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5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 售 的限制性 股票共 153.50 万股, 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
0.0488%。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2 日,上市
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
期将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
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除限售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0 年生猪销售数量为 955.97 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头,相比于 2019 年生猪销售数量 578.40
年生猪销售数量为基数,2020 年生猪销售数量增   万头,增长率为 65.28%,满足解除限售
长率不低于 60%。                              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020 年度,本次激励计划 150 名预留授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
                                              予的激励对象中,150 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为 A、B、C、D 四个等级。
                                              A,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全部解锁。
  考核等级     A       B       C      D


                                       6
解除限售系数 100%     70%     5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C”以上,则激励
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
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详见《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
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已离职人员外,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
况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50%,即本次 150 名激励对象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50 人,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3.50 万股。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
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7
                                获授的预留授    已解除限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姓名             职务        予限制性股票    售的股票   限售的限制   限售限制性
                                    数量          数量     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307.00          0         153.50       153.50
    务)人员(150 人)
             合计                  307.00          0         153.50       153.50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3.50 万股,全部解锁。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
    2、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
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

                                            8
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50 名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
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