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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特索道: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9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律意(2019)第【118】号

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1 月 11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
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一)15:30 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关山一路特 1 号 D1 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胜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8 日 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7 日 15:00——2019 年 1 月 28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54,246,43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120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45,71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691%。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529,2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0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721,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9%。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529,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09%。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通过
                                                          股数比例
                                   同意 19,481,142 股;
        《关于转让崇阳项目公司部分
  1                                反对 4,000 股;      99.9795%      是
        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弃权 0 股

      提案涉及回避表决,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委托代理人回避了上述提案的表决,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对上述提案
的委托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蔡学恩                                      鲁黎




                                      经办律师(签字)
                                                             施汉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