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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特索道: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律意(2019)第【254】号

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3 月 30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
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时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
一路特 1 号光谷软件园 D1 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胜先生
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9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2019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46,300,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89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45,52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302%。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
股东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5,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59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775,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
东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5,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596%。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中小投资者
                                                                       是
                                  同意票数   中小投资     同意票数于
提                                                                     否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者表决票     中小投资者
案                                                                     通
                                  股数比例   数           投票总股数
                                                                       过
                                                            比例
                     同意
     《2018 年度董   46,293,678
1      事会工作报    股;反对     99.9851%       /            /        是
           告》      6,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
     《2018 年度监   46,293,678
2      事会工作报    股;反对     99.9851%       /            /        是
           告》      6,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
                     46,293,678
     《2018 年度财
3                    股;反对     99.9851%       /            /        是
     务决算报告》
                     6,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                       同意
                     46,293,678               769,078
     《2018 年度利
4                    股;反对     99.9851%   股;反对     99.1108%     是
     润分配预案》
                     6,900 股;              6,900 股;
                     弃权 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
                 46,293,678
  《2018 年度报
5                股;反对 100    99.9851%       /           /        是
    告》及摘要
                 股;
                 弃权 6,800 股
  《关于 2019 年
                 同意
  度融资规模及
                 46,293,678
  提请股东大会
6                股;反对        99.9851%       /           /        是
  授权董事会在
                 6,900 股;
  核定规模内审
                 弃权 0 股
    批的议案》
  《关于续聘会
                 同意                          同意
  计师事务所并
                 46,293,678                  769,078
  提请股东大会
7                股;反对        99.9851%   股;反对     99.1108%    是
  授权董事会决
                 6,900 股;                 6,900 股;
  定其报酬的议
                 弃权 0 股                  弃权 0 股
        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所负责人:                                        律师:
               蔡学恩                                         鲁黎




                                                    律师:
                                                             施汉锋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