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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铝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8-30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5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8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08月29日下午
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377,304,3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0815%,其中现场投票6人、代表股份
377,304,3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0815%;网络投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0.000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并形成本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非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总表决票数
为 1,448,859,587,其中:
    (1)选举公司张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6,752,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1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819,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人回避表决)
    (2)选举王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74,766,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3,833,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人回避表决)

    (3)选举朱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0,03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04,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人回避表决)
    (4)选举黄飞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77,304,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37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上述议案通过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总表决票数为
1,131,912,951,其中:
    (1)选举顾维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77,304,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37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选举李永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77,304,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37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选举龚菊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77,304,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37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
票制)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非职工监事董事,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总表决
票数为 754,608,634,其中:
    (1)选举汪和奋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77,304,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37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选举谢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77,304,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37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通过后,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各议案已由2016年08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丁含春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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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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