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20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
锁资格条件,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1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
司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陆伟良、张国良因包头常铝北方铝
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业绩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公司对陆伟良、
张国良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万股按5.13元/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由于公司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限内没有满足可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
潜在激励对象,因此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江苏常铝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取
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龚菊明 李永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