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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9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审议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及相
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和事前核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执业经验
和能力,在 2020 年度审计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诚
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
工作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江苏鼎鑫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
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符合股份公司
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上述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客观、公
允、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关联董事就
该议案的表决进行回避,同意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龚菊明             赵增耀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