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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茵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0-11-25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桂林莱茵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审阅,并对此次董事会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以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任职条件,且在企业管理、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具备丰富的
任职经验,能够胜任各自担任的职务。
    3、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且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此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丽娟            连    漪        李存洁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