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6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预计2021年度与关联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蟒佰利”)和焦作维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
纳科技”)发生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系公司正常的业务行为,交易价格
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已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是基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是合理的、必要的,
交易按市场方式定价,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产品向其他客户
销售的价格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
要的审议后,我们认为: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拟
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修订后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作科、王玉法、张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