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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锆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6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预计2021年度与关联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蟒佰利”)和焦作维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

纳科技”)发生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系公司正常的业务行为,交易价格

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已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是基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是合理的、必要的,

交易按市场方式定价,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产品向其他客户

销售的价格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

要的审议后,我们认为: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拟

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修订后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作科、王玉法、张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