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18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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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2月10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勤勉尽责的
原则,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10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2
月10日,同意以2.9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18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6608.7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作科、王玉法、张歆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